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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2个省4月底前基层住院费可以分期付款了!

范范谈谈434阅读2017-03-03


真是个好消息,没钱也可以先看病了,今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中明确22个省农村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出院后即时结报。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可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延期、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进行偿还。下面基层医师公社第一时间和大家解读:



第一

这22个省,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可以“先诊疗,后付费



卫计委委制定了《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适用于这22个省份,分别是: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 



第二

县域内住院,患者可以“先诊疗,后付费”、分期付款



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医保(新农合)规定疾病住院条件的参保(参合)患者,持医保卡(新农合医疗证)、有效身份证件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并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后,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


患者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新农合补偿部分,补偿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患者结清。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可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延期、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明确还款时间,予以办理出院手续。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参合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以防止垫付费用过多,影响正常工作运转。 




第三

患者满足两个条件可以“先诊疗,后付费”



此项《工作方案》目的是通过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县域内实施农村贫困住院费用“先诊疗,后付费”,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之间进行结算,从而减轻患者垫资压力。 但享受此政策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实施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的农村贫困住院患者。 


2,实施区域。农村贫困患者所在县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

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



为了防止部分患者恶意拖欠住院费用,《工作方案》也指出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终止为其提供“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急危重伤病除外),并向医保(新农合)经办管理部门报告有关信息。医保(新农合)经办管理部门暂停其医保(新农合)待遇,直到所欠费用全部还清。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相关部门对恶意欠款人员实施制约或惩罚措施。但对于自付确有困难的,要协调多方予以救助。



第五

22个省,4月底前启动实施



这项政策对农村贫困患者来说确实是一件好事,同时因为可以延期付款、分期付款,也会吸引很多患者主动到卫生院、县医院进行诊疗,遏制了大医院吸虹现象。这也是国家在政策上对分级诊疗的支持,保证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县。


虽然这项政策可以使部分患者留住基层,但弊端是基层医疗机构要承担着垫付医疗服用的压力,基层一般经济实力不强,如果医保办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及时,会严重影响基层的资金的运转。但《工作方案》也明确各地医保(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要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拨付医疗费用。同时,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垫资情况,适当缩短资金拨付周期,并积极探索开展医保(新农合)基金预拨付制度。


贫困患者住院(县域)可以延期付款、分期付款,这样的政策真的是很给力,而且此项《工作方案》要求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本省份推进“先诊疗,后付费”制度的工作方案,于2017年4月底前启动实施。


这也意味着下月底,卫生院、县医院就可以为贫困患者开展分期付款“业务”了,届时机会与压力也会一同来袭。


附: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 “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



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 

“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县域内实施农村贫困住院费用“先诊疗,后付费”,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之间进行结算,减轻患者垫资压力。 


二、工作范围 


(一)实施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的农村贫困住院患者。 

(二)实施区域。农村贫困患者所在县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工作流程 


(一)入院手续。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医保(新农合)规定疾病住院条件的参保(参合)患者,持医保卡(新农合医疗证)、有效身份证件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并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后,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医院只收存医保卡(新农合医疗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鼓励通过推进信息联网,实现贫困患者身份精准识别,减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方便群众。 


(二)费用结算。患者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新农合补偿部分,补偿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患者结清。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可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延期、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明确还款时间,予以办理出院手续。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参合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以防止垫付费用过多,影响正常工作运转。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基金拨付。各地医保(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要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拨付医疗费用。同时,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垫资情况,适当缩短资金拨付周期,并积极探索开展医保(新农合)基金预拨付制度。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启动。2017年3月底前,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促县、乡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等,完成开展“先诊疗,后结算”制度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全面实施。2017年4月底前,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启动“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工作。


(三)总结推广。工作启动后,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对全面实施阶段进行评估,进一步调整完善工作方案,探索扩大“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实施覆盖面。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向省政府和医改领导小组汇报,积极协调取得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强与医保、民政、扶贫等部门的沟通,加强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慈善救助等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卫生计生系统内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完善内部工作流程。 


(二)推进“一站式”结算。建立完善贫困患者医疗费用县域内“一站式”结算制度,并逐步推进省域内、跨省份“一站式”结算。协调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等经办管理机构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直接与定点医院实现“一站式”信息对接和即时结算。在定点医院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救治对象住院费用结算。通过整合相关医疗救治信息、医疗保障与救助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有关定点医院要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基础上,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减轻贫困群众看病负担。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监管和质量控制,加强对医保(新农合)基金的使用管理。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终止为其提供“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急危重伤病除外),并向医保(新农合)经办管理部门报告有关信息。医保(新农合)经办管理部门暂停其医保(新农合)待遇,直到所欠费用全部还清。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相关部门对恶意欠款人员实施制约或惩罚措施。但对于自付确有困难的,要协调多方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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