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粒药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来源:医脉通;作者:吴敏江 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
近日网络媒体广为转载一篇“18-50岁女性,千万远离这个药!”的文章,讲述的大概内容是一位33岁的女性患者,平时月经周期不规律,只是因为鼻塞、流鼻涕被诊断为感冒,在不知怀孕的情况下前后约用了十几种药,而其中一种在国内被广泛使用的利巴韦林包括其中,也正因为这个药,这位本来应该是准妈妈的女性最后可能不得不做出一个无奈的选择——终止妊娠(怀孕)。
看完这篇文章,很痛心、也很无奈。痛心的是那个可能因一粒药而失去生存权利的小生命,无奈的是每年都会听到或看到因用药利巴韦林而不得不流产的事情发生。有时就在想,如果社会大众能提高这方面的认识,在看病的时候向医生表明自己已怀孕或需要备孕,是不是可以减少甚至是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如果医生有这方面的意识,在开立医嘱或处方的时候问问病人是否怀孕或者备孕,是不是就可以避免该类药物的出现?
好了,不说了,理想终归是理想,现实往往是残酷的,我也该回到理性思考了。作为一名临床药师我个人觉得应该有义务为这个药物做一个普及。
第一个普及点:利巴韦林并不能治疗感冒
大部分中国老百姓甚至是部分医生以为利巴韦林对什么病毒都管用,于是就滥用这个药物治疗各种病毒感染导致的病,其中感冒滥用利巴韦林最为常见,也最深入人心。笔者已为人父,因此也时常会关注一些育儿论坛或微信群,让人很错愕的是有人力推利巴韦林是广谱抗病毒药,家里应该常备,孩子有感冒症状就能及时使用,看到这些我只能无奈的摇摇头,原来利巴韦林已然成为治疗感冒的“神药”。今天再次看到这条新闻的时候,我觉得有必要说些什么:利巴韦林不能治所有感冒!!!
由于利巴韦林的滥用,导致其需求量也很大,进而导致我国利巴韦林制剂品类繁多,比如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分散片、气雾剂、口服液、注射液等等,基本上涵盖了所有人群的剂型。大家可知道,对于药物把控非常严格的美国,利巴韦林只有雾化吸入和口服两种剂型,其中雾化剂型只批准它用于治疗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重度下呼吸道感染,尤其是早产儿、有肺部基础疾病的住院病人的感染,而口服剂型只批准它与干扰素联合使用治疗慢性丙型肝炎,单独使用都不管用[1,2]。
换个角度说利巴韦林只适合于合胞病毒引起的重度下呼吸道感染,而不是流行性感冒(一般为上呼吸道感染也是大众观念里的感冒);只批准用于合胞病毒,而不是感冒常见的流感病毒以及引起儿童手足口的肠道病毒。对于适应人群,美国FDA只批准用于早产儿、有肺部基础疾病的住院病人以及慢性丙型肝炎患者。这与我国老少皆宜,居家必备之良药的利巴韦林滥用,形成鲜明对比。
也许大家看到这会说,为什么老拿美国说事呢?明显就没有可比性,他们观念和意识肯定要比我们好,那不妨来看看跟我们差不多甚至可能差一点的南非做个比较。2015年南非传染病学会发布了《上呼吸道感染的管理指南》[3],笔者通读全文,未发现利巴韦林可以用来治疗上呼吸道感染。笔者也在这里响应呼吁冀连梅药师的呼吁:利巴韦林不能治感冒、不能治感冒、不能治感冒……
第二个普及点:妊娠或可能怀孕的女性禁用利巴韦林
利巴韦林,不管在国外还是国内,这个药均列为妊娠X级,也就是说妊娠期这个药物绝对禁用。为什么这么说呢,在妊娠分级里X级的概念是指[4]:“对动物和人类的药物研究或人类的用药经验表明,药物对胎儿有危害(主要是致畸性),而且孕妇应用这类药物无益,因此禁用于妊娠和可能怀孕的患者。”
第三个普及点:使用这个药物多久后才可以怀孕?
根据美国FDA刊载的说明书指出[2]:育龄女性及其性伴侣应该在使用这个药的6个月内避免怀孕,并建议使用至少两种可靠的避孕措施,另外建议怀孕中的医务人员也应避免为病人操作利巴韦林的雾化吸入。也就说服用利巴韦林,要从停药时间算起,至少6个月后方可怀孕,即便是他人在利巴韦林雾化吸入时,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女性也应尽量避免接触!!!
读到这里,大家都会提出疑问,国内这么多药物,都有可能对妊娠造成一定的伤害,而这里仅仅提到一个利巴韦林,远远不够。我想说的是:在这里我也不能完全一一表述所有对妊娠有害的药物,但是我们有办法有效减少甚至是避免这样的问题发生。不管我们是医生还是女性患者,必需有意识——那就是用药时问一下自己这个药物适不适合妊娠患者或者备孕患者使用!当然您若是不清楚药物的妊娠分级,可以咨询药师。下面是大部分妊娠X级的药物[4]:
参考资料:
1.http://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er/daf/index.cfm?event=BasicSearch.process
2.http://www.accessdata.fda.gov/drugsatfda_docs/label/2002/21511_Copegus_lbl.pdf
3.FIDSSA,Infectious Diseases Society of Southern Africa.Updated guideline for the management of upper respiratory tract infections in South Africa: 2014.S Afr Med J. 2015 Apr6;105(5):345-352.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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