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是不救?《民法总则草案》有新文

公共场合出现突发急病的民众,身为义务工作者到底救还是不救?
3月8日下午,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体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的四审稿,也许能回答这个问题。
我国从2015年3月启动编纂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2017两会审议,已经是经过了第四次常委会审议,这为民法典编纂迈出了重要一步,预计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紧急救助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非法行医
根据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4种情形: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下列情况不属于非法行医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条件征询意见函的复函》指出下列情况不属于非法行医:
(一)随急救车出诊或随采血车出车采血的;
(二)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三)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家庭病床、卫生支农、出诊、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编辑:张曦
来源:“24小时医学频道”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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