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科主任案发,多家药企卷入
4月1日,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发布对聂洪邵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聂洪邵犯受贿罪,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根据判决书内容,被告人聂洪邵,原任蓬莱市中医医院药政科主任,2016年5月18日因涉嫌受贿被蓬莱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公诉刑诉(2016)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洪邵犯受贿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洪邵在任蓬莱市中医医院药政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蓬莱市中医医院药品采购过程中,于2010年至2016年4月期间,多次收受烟台药材采购供应站医药商城、山东康诺盛世医药有限公司、烟台药材采购供应站药品分公司、山东瑞康医药有限公司、烟台医药经销商乔某、烟台药材采购供应站等给予的现金867630元,并为上述单位在药品销售方面谋取利益。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周某、林某等人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聂洪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聂洪邵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聂洪邵于2014年2月主动向单位廉政账户退缴过赃款37000元,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
2、被告人聂洪邵在检察机关仅掌握其部分受贿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行为构成自首,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聂洪邵系初犯、其受贿行为均系被动收受,没有索贿情节,也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归案后自愿认罪,全额退缴赃款,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轻。综上,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聂洪邵在担任蓬莱市中医医院药政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蓬莱市中医医院药品采购过程中,非法收受多家药品供应商给予的现金867360元,在药品销售方面为药品供应商谋取利益。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0年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聂洪邵在蓬莱市中医医院其办公室及周某的车上,多次收受烟台药材采购供应站医药商城业务员周某给予的业务提成款670630元。
2013年中秋节和春节前,被告人聂洪邵在蓬莱市中医医院其办公室内,二次收受某医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魏某给予的现金9000元。
2012年初至2016年4月,被告人聂洪邵在蓬莱市中医医院其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山东康诺盛世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林某给予的现金55000元。
2010年初至2016年初,被告人聂洪邵在梁某车上,多次收受山东省烟台药材采购供应站药品分公司经理梁某给予的现金36000元。
2013年初至2016年初,被告人聂洪邵在蓬莱市中医医院其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山东瑞康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孙某给予的现金45000元。
2011年,被告人聂洪邵在蓬莱市中医医院其办公室内,多次收受烟台医药经销商乔某给予的现金10000元。
2010年夏天至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聂洪邵在蓬莱市中医医院其车上,多次收受烟台药材采购供应站业务经理王某2给予的现金4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聂洪邵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全额退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聂洪邵对其在担任蓬莱市中医医院药政科主任期间非法收受医药代表给予的财物,为药品经销公司或个人谋取利益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一、被告人聂洪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867360元,依法予以追缴,由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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