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药企卷入官员受贿案
被告人陈金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5.99万元,扣留西藏药业公司房屋租赁费10万元,并非法据为己有。5月16日,西藏自治区琼结县人民法院公布对被告陈金瑞贪污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陈金瑞,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汉族,研究生文化,原西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局长(已退休)。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金瑞在担任西藏自治区高原生物研究所所长、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处长、西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拉萨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西藏西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某、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给予的钱款,并收受广州汉方现代中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以项目合作奖励名义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75.99万元。
此外,2003年11月,时任西藏自治区高原生物研究所所长的陈金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构”要支付拉萨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欠款”事实的方式,将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交至财务人员手中的本单位房屋租赁费10万元人民币私自扣留,后将该款据为己有。
琼结县人民法院认为,陈金瑞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贪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判决,被告人陈金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陈金瑞违法所得85.99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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