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病保险实践的启示
作者张博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1.医疗保险项目之间的平衡问题
我国现行的职工医保、城镇(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三个医保项目,都实行权利与义务对应原则,即缴费标准与待遇水平相对应。按照现行的筹资标准,职工医保在三个项目中筹资标准最高,其次是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社会平均工资,宁夏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为54858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为33229元,二者平均为44043.5元,按2%缴纳医保费,2014年职工个人应缴纳880元(不保留小数点后面的数据);而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个人全年缴费为70元,二档220元,三档440元,分别相当于职工个人缴费的8%、25%、50%。缴费的差距在基本医保待遇上并没有得到相应体现,如银川市职工基本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而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缴费少的居民所享受的待遇反而超过缴费多10倍以上的职工。
进入大病保险,权利与义务对应原则变得更加模糊。以银川市为例,职工医保实行大额医疗补助制度,参保职工按年人均156元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从个人账户扣除; 规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5万元限额后才能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根据测算,当统筹基金支付达到5万元时,职工个人自付费用至少需达到2万元,远高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8400元的起付线;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可报销至25 万元,超过25万元以上符合医保三个目录的部分按70%报销,上不封顶。而居民大病保险个人不缴费,不受三个目录的限制,报销数额上不封顶。如此一来,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在缴费与待遇上出现较大反差。全国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10-15个百分点后,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的总体待遇水平基本拉齐,但由于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远低于职工医保,导致已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纷纷转为居民医保,被学者称为“职转居”现象。有研究显示,“职转居”从2013年开始蔓延,愈演愈烈,遍及山东、江苏等23个省份,给职工医保的稳定性带来严重冲击,其根源就在于大病保险政策顾此失彼。解决这个问题, 关键在于坚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社会保险原则,克服部门决策的随意性,统筹考虑各个医保项目之间的平衡运行。
2.经办管理效率与质量问题
六部门文件指出,让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目的是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从运行情况看,这一安排事与愿违。
一是商保公司承办大病保险无效率可言。目前的经办流程是,参保患者自行将全部病历资料进行复印,送至县级商保分公司,县级商保分公司将资料传真、扫描或邮寄至省级商保分公司,省级商保分公司审核后赔付。这种手工报销方式给大病保险患者增添诸多麻烦与负担,群众多跑路,报销周期长,个人垫付资金多,要求15天内完成审核赔付,实际做不到,一拖几个月的赔付案例大量存在。
二是竞争机制发挥不充分。宁夏仅有2家具备质资的商保机构,共有468.6万参保居民。其中4个地级市的373.4万参保居民大病保险由中国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承办;中国人寿宁夏分公司仅承办银川市95.2 万参保居民的大病保险,由于参保人数少,基金盘子小,抗风险能力较差。加之银川市医疗资源丰富, 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当年大病保险资金入不敷出,且报销周期比其他地区长。
三是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主要是在“基金制”和“公司制”进行博弈,“基金制”是由医保基金承担亏损, “公司制”是由保险公司承担亏损。宁夏虽已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但实际执行中受资金收不抵支影响,商保公司将主要原因归结于大病保险筹资水平过低,甚至出现2014年底对部分大病保险居民停止赔付的现象。由此可见,商保公司承担亏损的责任很难落实。商保公司承办大病保险效率低、竞争不充分、将亏损归结为筹资标准低等问题在各地普遍存在。究其根源,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起步晚,经办医疗保险普遍缺乏经历,更谈不上经验或专业优势。从大病保险的可持续性和老百姓的可及性出发,应该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重新审视和确定经办主体,让真正具有专业优势、效率优势、质量优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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