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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癌药专项采购雷霆落地!以量换价无可厚非,价格调整如何适度?

米内网397阅读2018-08-06

原创: 步云轩主 米内网 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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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则由国家医保局与国家卫健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的通知》在业内流传。从前期征求意见到始见通知,前后只用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雷霆速度,彰显了新部门的果敢决心。与前期征求意见稿相比,重要条款变化不大,但在药品采购、医保支付、以量换价等动作方面,尚有一些疑问需要破解。

据国家癌症中心发布的《2017中国肿瘤登记年报》显示,中国每年新发癌症病例达429万例,癌症死亡281万例。自上世纪90年代初至今,我国抗癌药物销售额的年增长率始终保持在2位数。因此,为了让广大患者抓紧受益,今年6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再次要求督促推动抗癌药加快降价。各省(区、市)对医保目录内的抗癌药要开展专项招标采购。对医保目录外的独家抗癌药要抓紧推进医保准入谈判。开展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实现药价明显降低。总理两次督促降价,将加速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进程。据相关报道,自5月1日起,我国已将包括抗癌药在内的所有普通药品、具有抗癌作用的生物碱类药品及有实际进口的中成药进口关税降为零,绝大多数进口药品,特别是有实际进口的抗癌药实现零关税。同时,国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本次《通知》要求,1、各省要在今年8月底之前,出台抗癌药专项采购方案;2、9月底之前,全面启动专项采购工作;3、今年年底前,专项采购工作完成。挂网、采购、临床使用、终端售价全部到位,患者受益。通知明确要求,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简称“7号文”)的要求,做好专项采购。即以省(市)为单位组织开展,明确医疗机构是采购主体,落实招采合一、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鼓励省际跨区域联合采购。

7号文的核心精髓是: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此次《通知》中,也再次强调了,对属于不同采购类别的药品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属于招标采购的品种,坚持双信封招标制度,而对属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与原研药按相同规则招标采购。

耐人寻味的是,本次《通知》下发的相关对象是地方的医保局、卫计委、人社厅(局),但目前,全国各地正式组建的医疗保障局并没有几个,地方人社厅(局)同步完成医保结算衔接方面的相关规定动作成效尚有待观察。同时,4个月内省级是否能够如期完成抗癌药专项采购,也需要边走边看。犹记得2015年,有关部门曾要求省级招采平台在同年11月之前必须完成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但事后回顾发现,许多省的药品采购并没有如期完成或者只是象征性的完成了一部分。当然,此次抗癌药省级专项采购,毕竟采购涉及面小且影响面广,如果从单纯降价的角度是基本能够完成的。而且,在6月的“上海会”期间,相信国家医保局已经与各地方药品采购组织部门进行了反复沟通,就“各地对下一步医保目录内抗癌药省级专项采购工作的建议”进行了充分衔接,因此,在取得一致性成果后,现在要做的,就是全力推进抗癌药的专项采购。

但笔者认为,对抗癌药实行以价换量,当然无可厚非,但是价格调整要适度。药品的研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一款新药需投入20亿-30亿美元的研发成本。20年间,这一数字还在持续增长。而原研药的专利保护期一般为20年,如果不给药企赚取一定的利润,药企很难有动力继续从事新药研发,最后的结果,只能是无新药可用。

《我不是药神》反映的是现实,但真正的现实是不能让“温情”绑架了“理性”,可控、适度的降价,既能让广大患者有受益感,让相关药企有发展动力,同时也能保障相对吃紧的医保资金可持续地投入,从这个角度来说,省级抗癌药专项采购,还真需要认真动动脑筋,而不是一谓的“一降到底”或者象征性地“降降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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