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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真格!患者恶意逃费再次住院不能享受医保优惠

中国医疗保险杂志585阅读2018-08-24

医保对话论坛(第11期)

主题:“两定”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监管

地点:辽宁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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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华医网

那些住院恶意逃费的“老赖”注意了!马上就有政策专治各种逃费!甘肃省出台通知,要建立“恶意逃费黑名单”制度,住院患者恶意逃费再次住院时不能享受免收押金等医保相关优惠政策。

日前,甘肃省卫计委、甘肃省人社厅出台《关于防范和解决住院患者“恶意逃费”问题的通知》,保障“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报”等制度有效落实,切实维护医疗机构就医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有效防范和解决住院患者“恶意逃费”问题。

《通知》要求各地坚持总额预付制度,及时按照上年度实际结算总额的60%,按月、季度、半年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用压力。

建立医疗机构预警机制。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应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严格掌握参保患者入院指征,认真核对其参保身份。在治疗中要做好“三情”知晓。一是严格落实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做到费用清楚;二是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自费项目要签署《知情同意书》,手术前与患者家属认真沟通,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三是与患者充分交流,及时解疑释惑,及时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并对费用情况提供咨询服务。患者出院前,自费数额达到一定限度时,院方应提前计算患者要承担的大致费用,并及时告知其本人或家属。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发现住院患者“恶意逃费”情形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相关工作,防范发生“恶意逃费”。在参保人员发生“恶意逃费”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大病保险经办机构及民政部门提供情况说明,相关机构核实后,按规定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承担的费用。

建立“恶意逃费黑名单”制度。在推进“先诊疗后付费”的同时,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恶意逃费黑名单”制度。对已发生过逃费行为的病人,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将其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卡号等相关信息上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管理机构,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后录入“恶意逃费黑名单”,并以市州为单位及时将本地区“恶意逃费黑名单”报省级医保经办管理机构备案,省医保经办部门将“恶意逃费黑名单”配置在省医保结算系统中。

对列入“恶意逃费黑名单”的患者,再次住院时不能享受免收押金等医保相关优惠政策。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会同医保管理部门及时更新“恶意逃费黑名单”。同时,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恶意逃费黑名单”同公民社会诚信挂钩,达到联合惩戒、有效防范的目的。

人民日报曾发文指出:病人欠费已经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医院应设立专人处理此事。如果属于贫困病人,确实无力支付医药费用,医院应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允许其延期或分期缴纳。对于特殊贫困病人,应协助其申请慈善公益基金。如果属于“三无”病人,医院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核销有关费用。当然,对于那些恶意欠费的病人,医院无力自行解决,政府应考虑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失信行为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严重失信者可列入“黑名单”。

甘肃此次发文,一定程度上对“恶意逃费”的住院患者形成了有力制约,相信有了这样的约束机制,患者恶意欠费现象必将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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