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销售将再上一道紧箍咒!CFDA发文征求保健品功能声称管理意见

文:第一药店财智综合
12月13日,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规范保健品功能声称,保障消费者权益,食品药品监督总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保健食品功能声称管理的意见》,并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对保健品功能声称的分类、表述、验证方法及评价原则等作出明确规范,这也被视为CFDA发出的保健品管理进一步趋严的一个信号。
在功能声称用语中增加描述性的限制用语
《意见》指出,关于保健品的声称表述,改革此前单一的功能声称表述方式,在功能声称用语中增加描述性的限制性用语。产品的限制性用语根据科学依据具体分为三类:一、共识性声称。标识为“有科学文献依据支持该产品具有…的功能”。二、可信级限定性声称。标识为“有部分科学文献依据,并经小样本人体食用验证该产品具有…的功能”。三、可能级限定性声称。标识为“有部分科学文献依据和动物试验数据支持该产品具有…的功能,未经人体食用验证”。
根据三类科学依据,确保保健品功能评价信息公开
《意见》称,在公布批准注册产品信息的同时,需要公布相关技术审评依据。其中包括产品功能声称的三类科学依据:一是科学文献。在增加科学文献依据评估比重的基础上,公开申报材料中关于保健功能及评价方法的典籍文献,要求文献来自科学、临床试验、系统评价、专业学术学位论文等权威数据库。二是动物试验验证。对于经动物试验验证的,公开动物试验验证报告、试验验证单位,同时公开动物试验原则、项目、判定标准及依据。三是人体食用验证。对于经人体食用验证的,公开人体食用验证报告、验证单位,同时公开人体食用验证原则、项目、判定标准及依据,受试人群例数及受试时间等信息。
今年7月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要求企业对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有明确的材料表明,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备案管理监督。
在国家食药监总局出台的新《办法》中,明确要求备案主体是生产企业,不允许保健品贴牌生产。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等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由此可见,国家食药监总局对保健品的管理日渐趋严。无论是对保健品的宣传描述性词语加以限制,还是要求企业公开功能评价信息,都是希望通过更严格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让消费者被虚假、夸大的保健品信息误导,从而实现真正的食品药品安全。对于企业而言,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提升产品质量,积极应对政策调整,方是监管趋严形式下的突围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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